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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鼓励外业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捉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为三峡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业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区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工域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历,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本市特别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支援三峡工程移民的项目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环保产业。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本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可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一切违法违规,怠于行政、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除享受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还对企业按地方留成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独资兴办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旅游景区(点)等重点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发的50%奖励10年;
  (二)独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不含建筑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的80%和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5年;
  (三)独资兴办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证券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属同级财政收入部分的80%奖励5年,并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或者营业税的20%奖励5年。
  (四)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属前(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给予同等优惠。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的,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间,由财政按照已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水从事生态农业或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资开发的,按外来投资比资给予同等优惠。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奖励,由外来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合资协议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次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兑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内核实并输有关手续。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一律减半。
  第十条 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免交市级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10年。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纳入本地计划优先供应,与本市同类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三章 土地房产使用优惠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按标定地价的50-70%收取出让金。其中,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生产性项目、国内外名品牌项目一律减半收取出让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应当交纳的场地使用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在本市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租用有土地使用权15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4年免交土租金,后5年减半交纳;兴办出口创汇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8年免交土地租金,后7年减半交纳。
  (二)租用本市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核定年租金标准的60%交纳。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兼并、重组、改造困难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免收,并免征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契税、土地增值税。

  第四章 支援三峡工程移民优惠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包括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对口支援移民项目,三峡工程库(坝)区企业搬迁至本市城区的项目和接收移民的本地企业。
前款所列项目、企业安置移民人灵敏,原则上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征用菜地的、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按标定地价的40-50%收取出让金。
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兴办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需要进口自用物资的,所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条 对兼并、租赁、改造困难企业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还可给予下列优惠:
  (一)被兼并、租赁企业的原有债务,本市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有权核准"挂帐停息"的,在核准的期限内"挂帐停息";
  (二)接收被兼并、租赁企业全部职工的,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年;
  (三)经营被兼并企业资产以帐面净值为依据,在不改变原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不付现,实现保值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三峡库(坝)区企业搬迁至本市城区或者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城区兴办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其产值、利润均由原三峡弯路(坝)区企业所在地统计,税收委托属地税务机关代征,直接缴原企业所在地金库。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城区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招用移民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凭移民部门出具的安置移民证明书和劳动合同,移民户口可转为本市城区户口,并免收企业用工手续费,招用移民为临时工的免收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人股暂不能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在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20%的条件下,允许按投资协议列入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只要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条件,允许分期注入,3年内补齐到位。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自带产品项目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收购价可按企业资产评估价格优惠20-30%;接收安置企业在册职工一半以上,优惠幅度可提高到50%。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或期满后用其所获上益在本市再投资的,新的投资项目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其职工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并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六章 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外来投资者可向宜昌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举报或投诉,并呆要求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外来投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制裁行为中违法违纪、不作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本市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合资、合作中不履行合同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仲裁费用可接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程序处理的问题,因超过法定时效或合法请示被拒绝的,可向宜昌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再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市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以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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