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设 机 构  
局办公室
办公电话:6744778
基层政权及社区建设科
办公电话:6746098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6746098
双拥、优抚、安置办公室
办公电话:6746098
 
  局 二 级 单 位  
西陵区婚姻登记处
办公电话:6746548
西陵区福利企业公司
办公电话:6225715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西陵区民政局是西陵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民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是直接承办:(1)农村救灾救济;(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优抚救助;(4)拥军优属;(5)退役士兵安置;(6)社团登记;(7)民办非企业登记;(8)婚姻登记;(9)收养登记;(10)殡葬改革;(11)村、居、街、乡行政建制及区划设立、撤消、划界及变更审核申报;(12)辖区地名、道路命名、更名审核申报;(1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14)社会福利单位管理;(15)老年人登记;(16)慈善、捐赠接收、管理分配等。
   二是指导、配合的工作:(1)城乡基层政权建设;(2)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3)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4)征兵等。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局干部职工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办 事 纪 律:::

一、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文明办事。严守职业道德,礼貌待人,说话和气,热情服务;
三、及时办事。不拖拉,不推诿,一般事项7天内答复,重要事项3日内答复,紧急事项随时答复;
四、公开办事。执行政策按章办事,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收社会的监督;
五、团结办事。互相尊重,合作共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六、廉政办事。为政清廉,洁身自爱,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凡违反上述办事纪律,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依法查处。

:::政 务 公 开:::

承办科室

工作内容

作对 象

所涉法律、条例、办法、文件

  理  程  序

救灾救济科

低保管理服务中心

(一楼大厅民政窗口)

农村救灾救济

1、农村特困家庭
2、灾民

《灾情统计、核实、报告暂行办法》《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村、乡申报,现场核查,据实上报,组织救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已办理低保人员
2、符合申报低保政策和条件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

个人申报、居委会初审公示、街办复审公示、低保中心入户审批公示,通过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慈善捐赠、接收、管理、分配

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者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

接收、分类管理、上报、按指令分发到救助对象

优抚科

双拥办公室

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一楼大厅民政窗口)

优抚救助

1、社会定期救济人员
2、各类优抚对象

《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革命烈士褒奖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

在册人员,定期通过社会化发放优救款或抚恤金,符合政策需调标或评残人员,由个人申请,调查核实,或由指定医院鉴定,审核上报

拥军优属

1、辖区驻军
2、军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与驻军部队开展共驻共建活动。每年年底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凭优待安置证及领取人身份证领取。

退役士兵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士官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施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

接收档案,分类安置,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安置办讨论,报区政府专题会审批

配合征兵

应征青年

《兵役法》

发放优待、安置证书等

婚姻登记处

(五楼大厅)

婚姻登记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证件等的居民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持户口和身份证,近期免冠合影照;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和双方近期单人照办理。

收养登记

符合收养条件的申请当事人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人的户口和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

社会事务管理与社区建设科

(一楼大厅民政窗口)

社团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的相关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持有关证件材料申请筹备,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按规定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成立并发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相关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殡葬改革(管理)

丧户及相关人员

《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宜昌市殡葬管理办法》

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认真执行《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市殡葬管理所开展执法

老年人登记

辖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60岁以上老年人携身份证(户口),近期免冠照片在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办,街(乡)初审后送区局,证件经省老龄委审验后下发

社会福利单位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关于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规定》

申办单位申报,区民政局审核,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建制,区划设立、撤消、更名、审核申报

辖区街办、乡、居(村)委会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居委会(村)行政建制设立,撤销,变更由所在街(乡)申报,区民政局调查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街办、乡行政建制设立、撤销、变更由所在街、乡申报,区民政局调查初审,经区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辖区道路、地名命名、更名审核申报

辖区地名、道路命名申报单位

《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

由辖区街(乡)申报,区民政局现场调查,经区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

辖区申请边界争议调处单位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及勘界、边界管理的相关文件

由争议单位所属街(乡)申请,区民政局依史料现场踏勘调处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

辖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及相关文件

按区委、区政府要求参与指导

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

辖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指导社区建设及社区服务

辖区社区建设成员单位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行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文件

按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指导协调

 

收费标准

《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

5元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9]312号

结婚登记

9元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费字[2002]206号

离婚登记

9元

收养登记

25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收费标准

《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

5元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9]312号

结婚登记

9元

湖北省物价局
鄂价费字[2002]206号

离婚登记

9元

收养登记

25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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